案件背景
柴某向罗某支付合计70万元后请求返还。罗某主张有关款项属于合作项目的商务应酬及垫付利息,并以此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审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罗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律师参与
文书列明邓小宇为被上诉人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文书记载其当时执业机构为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本页作为律师个人经办案例展示。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争议集中于款项的法律性质及证明责任。二审法院综合银行转账凭证、催款聊天记录和双方陈述,认为借贷关系已获佐证。借款人提交的合作协议及证人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应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2025年2月28日起按判决确定的年利率3.1%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罗某负担。原审对部分其他请求未予支持。文书未载明执行回款情况。
